【系列三】國考公文-函之基本格式(下) | |
怎麼考?考什麼?如何準備?──掌握對的方向與重點,應付考試事半功倍。 | |
(上承系列二 10項說明)。 例一: 試擬內政部致各縣政府函,為鑑於臺灣社會日益工業化與商業化結果,導致青年勞動人口紛紛集中都會地區發展,形成鄉村地區老人與幼兒人口偏多問題;爰請各縣 政府加強推動鄉村地區老人及兒童照護服務之創新性措施,以建構健全之社會安全體系。 ( 98 年高考三級考題) 解:此屬有提示的題目。「 為 (按,此為原考題誤植之衍字) 鑑於臺灣……偏多問題」即行文之原因理由,故本題說明二可寫為: 二、鑒於臺灣社會日益工業化與商業化,致青年勞動人口紛紛集中都會地區謀生發展,形成鄉村地區老人與幼兒人口偏多,其照護問題,實屬重要,爰函請 配合辦理。 例二: 試擬教育部致全國各級學校函,請加強有關智慧財產權之宣導,避免侵權行為以提升國民素質 。( 97 年地方政府五等考題) 解:此為無提示之題目,故須自行構思行文原由。本題可由上文所提「 指陳與題意相違之負面事件的缺弊,要求重視或改善」角度入手,寫為: 二、智慧財產為作者心血結晶,本屬無價之寶,不容任意侵犯,此係政府立法保護之主因。惟邇來校園內外非法盜拷盜用各類出版品之事時有所聞,其例容或有知法 犯法、惡意侵害者,然不明智慧財產之合理使用規範,無心而侵權者,更屬多數。是以落實法治教育,宣導智慧財產權觀念,並加強其保護工作,當係各級學校應予 重視之要務。 第 12 項為「辦法」:(一)辦法之定義為「向受文者所提之具體要求,無法 於主旨內簡述者」。提醒注意兩點: 1 、是否要擬辦法段?此端視主旨之內容而定。若案情簡單,主旨已完整表達,則再擬辦法便屬多餘;然就歷年考題觀察,多以有辦法可敘之題目為多。 2 、不同於作文,並非所有「方法」都可稱為辦法,應切記辦法的對象只有受文者,故內容須適切、合理。(二)應試時,本段須據題旨提出具體意見,在言簡意賅原 則下,分項詳實敘述對受文者的要求、希望;或明白建議受文者做什麼?由誰做?怎麼做?仍以上文 98 年高考三級考題為例,本題主旨為內政部「 請各縣政府加強推動鄉村地區老人及兒童照護服務之創新性措施,以建構健全之社會安全體系」,看似明白,但細思後,當了解內政部自可「指示(或提示)」受文 者如何加強推動,故本題有辦法段內容可說。以下為參考擬答: 辦法:
第 13 項:寫「正本」。冒號後抄題目所給之正本受文者。 第 14 項:寫「副本」。若題目未規定有副知機關單位,冒號後可空白;有,則依題目之規定列出副本收受者。 第 15 項:此項應寫明發文機關之首長職銜與姓名。(此處首長姓名不必實 寫,以 ○○○替代即可。並注意 上行函用職章,平下行函則用簽字章。例「擬內政部致行政院函」為上行,本項應寫為: 部長 ○○○(蓋職章) 。 「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各縣市政府」為平行函,應寫為:「 主任委員 ○○○」。 「擬高雄市政府函各區公所」為下行函,應寫為: 「市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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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載二,聯合報AA教育版,100/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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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 22 Thu 2011 20:47
聯合報「考公職」公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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