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二】國考公文-函之基本格式(上) | |||||||||
怎麼考?考什麼?如何準備?──掌握對的方向與重點,應付考試事半功倍。 | |||||||||
一、 國文科非選答案卷有畫格線,共 7 頁。
第 2 項:「發文機關(或單位)」及「文別」。應注意兩點:(1)發文機關(或單位)須用全銜而非簡稱──如衛生署發函,須寫為「 行政院衛生署 」;文建會發函,須寫為「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並在空一格後寫「 函 」。(2) 此項須一行寫完,整行須置中排列。 第 3 項:「發文機關地址」及「聯絡方式」。分行列明機關的地址及電話、傳真、聯絡人、電子信箱等聯絡資料。此項全部置右排列,可由倒數第 5 格起寫。 第 4 項:為「受文者」。自此項起,皆由首格寫起。分兩部分:受文者之郵遞 區號及地址併為一行,其下一行再寫受文者之機關單位名稱(仍應寫全銜)。若題目為單一受文者則抄題;若為通函,應秉「通函專發」原則,由中挑一機關單位 寫。例:「擬行政院致內政部函:……」此為單一受文者,便應寫為「 受文者:內政部 」。如題目為「試擬教育部函全國各高中職:……」則為通函,可寫為「 受文者:國立○○高級中學 」。 第 5 項:寫「發文日期」。如: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第 6 項:寫「發文字號」。如: 「發文字號:○○字第○○○○○○○○○○號」。 第 7 項:寫「速別」。速別指受文者之處理速度別,可依案情填「最速件」或「速件」或「普通件」。 第 8 項:寫「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應試之題目絕非機密文件,故本項標題之後應空白,或填寫「普通」。 第 9 項:寫「附件」。若此函並無附件則在標題之後空白;若有附件,可填寫附件名稱及份數;或寫為「如說明二」(或說明三、四…等等),至後文說明段該項時則註明附件之名稱和份數。 第 10 項為主旨。主旨乃在敘述行文之「目的(請求或要求受文者之做法)與期望 (希達成之效果)」,並在段末視函之類別加上「期望及目的語」。應注意兩點: (1)格式上主旨不可分項,須緊接標題冒號後書寫。 (2)內容上須言簡意賅,以抄題為原則,可增刪或修飾字詞,但不宜妄加曲解或自行衍生創作。例一: 試擬教育部致函各公私立大學校院:請確實做好校內校外學生住宿輔導與管理工作,對於住宿環境與安全問題尤其應該特別重視,以避免有歹徒入侵或意外災害等事件再度發生。(100年身心障礙人員四等考題) 解:題中「請確實……特別重視」為行文之目的;「以避免有歹徒入侵或意外災害等事件再度發生」為行文期望。故本題主旨內容即就題目抄寫此段文字,再加上期望語「請 查照」。 例二:試擬行政院致外交部函:邇來報載少數駐外人員,或怠忽職守,延誤公務;或言行失儀,貽笑國際。希督促所屬各駐外單位,轉知駐外人員,應謹言慎行,恪遵職守,以維護國際聲譽,順利推動外交。(99 年第二次司法人員三等考題) 解:題中「邇來報載……貽笑國際。」為相關背景之說明,並非行文之目的或期望,故應刪去。「希督促所屬……應謹言慎行,恪遵職守」為目的,「以維護……推動外交」為期望。故主旨應寫為「 希督促…推動外交 」,再加上期望語「 請 查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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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試身手】 | |||||||||
請寫出以下兩題之發文機關與受文者:(即上文之第 2 項及第 4 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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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寫出下題之主旨:(即上文之第 10 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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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載二,聯合報AA教育版,100/12/11】 |
- Dec 22 Thu 2011 20:46
聯合報「考公職」公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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