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勤204兵工廠爆炸造成多人死傷,暴露出雇員卻從事與軍人相同危險工作的現象,宜蘭縣立委林建榮昨天帶家屬與國防部協調,並要求修改「軍人撫卹條例」,把從事具危險性軍事武器彈藥製造、拆除等相關作業的聘雇人員,納入保障。

林建榮昨天近中午時帶著死傷者林秀鎂、林俊鏵、邱俊智的家屬到204廠礁溪廠區,與國防部副部長趙世璋閉門協調。據了解,協調氣氛還算平和,不過林秀鎂的家人不滿林只是雇員身分,卻得協助拆除彈藥,會後林秀鎂的妹婿余錫洲發表3點聲明,一要求比照軍人,由軍方協助辦理公祭,讓殉職雇員也能莊嚴的離開;二林的兒子下個月就要完婚,但因母親意外往生,婚禮取消,希望軍方能在日後協助舉辦婚禮或給予額外的精神、物質補充;三林秀鎂在營區工作時,曾受到領班不公平的排班對待,要求領班到靈堂上香致意。

另外,上士邱俊智燒傷面積超過99%,家屬陷入該不該急救的天人交戰,也擔心後續龐大的醫療、看護等費用。國防部向邱家人保證,邱俊智是軍人,軍方會持續照顧,後續可轉到榮民之家就養,看病也有榮民總醫院的補助,要家屬放心。

會後,國防部副部長趙世璋以主持意外事故專案會議為由並未現身,不過立委林建榮轉述,對於家屬的意見,國防部都同意研究,對林家人所指排班不公一事,也允諾立刻調查。

林建榮表示,要求軍方從制度面檢討「軍人撫卹條例」,把從事危險性軍事武器彈藥製造、拆除等相關作業的聘雇人員都納入保障範圍,才能確保雇員在意外事故發生後的醫療、就養、子女就學等權益。

(2011/11/02 聯合報)

以下為敝人自我練習,有誤處歡迎指正,謝謝!

Q:如果林女雇員屬公務員身份而非軍方雇員,任職十六年三個月,該如何適用撫卹條例?可否請求國賠?該如何懲戒?

一、

()依雇員管理規則(8711日已廢除),雇員指中央及地方機關組織法規定,擔任簡易性之行政或文書處理工作之人員,雇員之考成、退職、撫卹,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退休法及撫卹法規定。

()本案屬公務員撫卹法第五條第二款「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依照撫卹條例,

1.任職十五年以上給予「一次及年撫恤金」,每年給與五個基數年撫恤金外,其滿十五年部份,給與十五個基數之一次撫恤金,因林女增多一年加給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月數有三,乘以二十四分之一得到多加八分之一之基數。

2.依本法第五條,林女之因公死亡情形得加給百分之二十五一次撫卹金。

3.依本法第九條第二款,遺族年撫恤金給與十五年,本案林女之子已成年無在學故無其他注意事

項。

()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款「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林女因上級人員管理不當,未依法雇員只處理一般簡易雜物或文書工作,任使林女執行需要專業技術的工作導致死亡,林女家屬依法可請求國賠,而國家可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公務員懲戒有三種管道,本案依據探討:

1.刑法:過失犯之成立要件

(1)構成要件該當性:構成要件結果發生,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違反客觀必要注意義務(行為不法),結果之發生在客觀上係可預見且可避免(結果不法),後兩者屬判斷行為人是否應注意而不注意之範疇。

(2)違法性:無阻卻違法事由

(3)有責性:責任能力,不法意識,期待可能性,行為人對客觀注意義務之認識能力與履行能力,結果之發生系行為人能預見而避免。後兩者即屬判斷行為人能注意之範疇。

2.公務員懲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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