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9月起行政訴訟地院就近審理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張文馨/台北報導】

2011.11.01 02:54 pm

 

 
 

立 法院上午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與民眾食衣住行息息相關的行政訴訟事件,未來民眾要與政府打官司時,新制將改採三級二審,在現有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 行政法院外,另於全國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審理交通裁決、行政訴訟簡易程序及強制執行等事件,新制預計在101年9月上路,這是司法院「便民司 改」的一項重要政策。

現行二級二審 不便民

司法院為落實便民司改,讓民眾可以「就近、在地」打行政訴訟官司,因此修正行政訴訟法,以及行政法院組織法,司法院表示,現行行政訴訟為二級二審,審理行政訴訟第一審的法院只有台北、台中及高雄三所行政法院,至於終審的最高行政法院則在台北,對民眾來說相當不方便。

司法院舉例說,每年要繳的綜合所得稅、繼承遺產要繳遺產稅,如果民眾對於稅單處分不服,或要尋求訴訟輔導,包括要如何起訴、如何撰寫書狀,因為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分設於北中南,對告官的民眾相當不便利,尤其花東地區及外島居民,要打行政訴訟官司,勢必受舟車勞頓之苦。

訴訟額40萬以下 就近辦

因此,民眾要「告官」之前,可能要先盤算一番,思索要花多少時間和金錢打官司才划算,為有效解決此一問題,司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法修正案,將行政訴訟改為三 級二審,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未來與民眾食衣住行息息相關的行政訴訟事件,如果該訴訟的訴訟標金額或價額在40萬元以下,民眾可以就近向被告所在地 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為了避免民眾存有「打官司輸贏靠運氣」的疑慮,避免同樣的案件到了法院後,因為不同的法官,而有不同的見解,造成裁判歧異,導致民眾有「打官司聽天由命」的感覺。

高等行政法院有不同見解
可移給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這次修法考量簡易程序及交通裁決事件第一審是由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負責審理,第二審則分別由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確定,不過,司法院表示,高等行政法 院見解可能不同,新法特別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如果發現其見解與其他法院見解不一致,而有統一見解的必要時,可以把案子移給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來達 到統一見解的目的。

【2011/11/01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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