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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蘇位榮】
2011.06.06 02:08 am
 

塑化劑毒害風波愈演愈烈,黑心商人之可惡,已到了國人皆曰可殺的地步。然而,司法機關非但殺不了他們,根據現行的法律,國法甚至很難重懲這些黑心商人。

如此罔顧人命的黑心商人該當何罪?檢調在偵辦本案之初,曾經考慮要以「殺人罪」來辦他們,問題是,案發至今,好像未曾查出有人是因為吃了有毒的塑化劑致死的案例。看來,殺人罪是辦不成的。

用「殺人未遂」來辦呢?似乎也行不通。原因是有毒塑化劑雖對人體健康會造成長期傷害,包括生殖能力受創,但毒性是否會「致人於死」,恐怕仍有爭議。這點,可從環保署只將這些爭議塑化劑列第四級管制毒害物品即可看出。此外,黑心商人販賣有毒產品,動機是在牟利,而非殺人。

法務部官員曾建議用刑法的「千面人」條款來治他們的罪,該罪的法定刑為七年以下。但千面人條款是指「產品製成後下毒」,即別人做好產品後,不法之徒再下毒 到產品內;而這次的塑化劑毒害事件,黑心商人是提供有毒的塑化劑作為原料,賣給廠商,是由廠商將其調配入果汁、飲料等。這也與千面人條款的要件不符。

目前,政府只能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來辦;但此法罰則太輕,最重僅為「三年以下」的徒刑。行政院日前通過該法的修正案,將刑度提高為「五年以下」,罰款也由原來的三十萬元改為六百萬元,但法律不溯及既往,無法適用於本案。

不過,檢察官可採「一罪一罰」來辦這些黑心商人。黑心商人只要賣出一次有毒塑化劑,就構成一罪;即使每一罪只能判他們三年以下,按照一罪一罰,累積起來也夠讓他們在牢裡待很久了。要採用「一罪一罰」,關鍵在於必須有更多被害人出面指控,被害人愈多,黑心商人就關愈久。

【2011/06/0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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